海口物價局出臺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車輛停放不足10分鐘不得收費
本報訊近日,海口市物價局對海口市各類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做出新的規定,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停車場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可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上下浮動10%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機場、碼頭、車站、旅游景點停車場,以及住宅區、寫字樓、農貿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和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記者李婧
公益性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其收費項目統稱為“車輛停放服務費”。城市市區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建筑物配套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自行制定;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影劇院、郵政代辦點等公益性停車場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可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上下浮動10%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機場、碼頭、車站、旅游景點停車場,以及住宅區、寫字樓、農貿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和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按不高于政府定價的同類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核定;交通肇事、違章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拖離至指定停車場的車輛,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連續停放24小時內計一次收費
根據規定,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等公益性停車場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基準價為:在露天停車場,12座以下臨時位2元/輛·次、4元/輛·夜,固定位50元/輛·月;13座至24座或1至5噸車輛的臨時位3元/輛·次、5元/輛·夜,固定位90元/輛·月。城鎮住宅區、寫字樓、農貿市場等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以及市區地段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為:在露天停車場,12座以下臨時位3元/輛·次、5元/輛·夜,固定位90元/輛·月;13座至24座或1至5噸車輛的臨時位3元/輛·次、8元/輛·夜,固定位150元/輛·月。旅游景點、車站、碼頭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在露天停車場,12座以下臨時位3元/輛·次、5元/輛·夜,固定位120元/輛·月;13座至24座或1至5噸車輛的臨時位5元/輛·次、8元/輛·夜,固定位180元/輛·月。
車輛停放分為臨時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臨時性停放計費單位分別為次(七點至二十一點)、夜(二十一點至次日七點),車輛一次連續停放在24小時內的只能計一次收費,每超過24小時停放遞增一次收費。固定性停放計費單位為月。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經營者應持有效證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車停放不足10分鐘不得收費
據介紹,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費:出租車輛在指定候客場、點候客的;進入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不超過10分鐘的;進入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影劇院、郵政代辦點等公益性停車場所車輛停放不超過10分鐘的;進入機場、碼頭、車站、旅游景點、住宅區、寫字樓、農貿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和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車輛停放不超過10分鐘的;不具有停車場相應場地、設施和管理人員的。
停車場需設置明碼標價牌
所有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的停車場)都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車輛停放場所收費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車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的監督。車輛停放服務費標價牌由海口市價格監督檢查各分局統一監制。過去有關規定與這一規定相抵觸的,以這一規定為準。原市價字[2002]58號和市價字[2008]14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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