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傷害嚴重威脅居民安全和健康,今后10年中道路交通傷害的死亡和受傷人數將增加65%左右,到2020年道路交通傷害將成為全球疾病負擔的第三位原因。”衛生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暨南大學醫學院傷害預防和控制中心主任王聲湧教授近日在接受采訪時,這樣表達了他對未來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擔心。
車禍制約國民經濟持續發展
王聲湧所提供的一項數據表明,2012年國慶長假車禍6.8萬起794人死亡。
而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傷害防控室主任段蕾蕾介紹,道路交通傷害已經取代自殺成為傷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就我國的道路交通傷害狀況而言,一直呈上升趨勢。
“值得欣慰的是,從2005年到2010年這6年間是一個下降期,死亡率以每年10.16%的速度遞降。”王聲湧說,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政府采取了多項措施解決上述問題,如提高了道路質量改善了道路設計基礎設施,提供了機動車安全性能,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和更加先進科學的行政管理手段的運用等。
但一些數據依然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公路建設明顯滯后于機動車的增長:1980年到2011年中國的機動車數量猛增100倍,機動化程度上升73倍,2011年中國機動車總數達到2.2億輛,平均每6名中國人擁有一輛機動車,而同一時期公路建設以年均10萬公里增加,31年中公路里程數只增加了4.6倍。
“車禍比所有的慢性疾病對勞動人口的威脅都大。”王聲湧說,除了健康因素外,在經濟上的損失也十分重大。因為車禍致貧車禍返貧的例子很多,甚至加大了農村扶貧脫貧的難度,成為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要靠法律護航
王聲湧認為,良好的駕駛習慣光靠教育培訓效果不明顯,必須要靠法律養成。
一組極具說服力的數據是:近年來我國從法律上嚴懲酒駕醉駕,去年更是實行了醉駕入刑的規定。因此,酒駕醉駕的肇事比例下降勢頭十分明顯:從2009年到2011年間,酒駕肇事下降了36.3%,醉駕肇事下降了61.2%。相對于酒駕醉駕,對于超速駕駛的法律懲治力度相對較弱,從2009年到2011年間,我國超速駕駛肇事比例上升了。
自去年醉駕入刑正式實施以來,公眾對于動用法律手段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減少道路交通傷害的期待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險駕駛罪已有一年多,由于最高院、最高檢有關醉駕的司法解釋遲遲未出臺,各地法律執法分歧頗多,爭議聲不斷。
今年5月27日凌晨3點,深圳交警查處酒駕時強行破窗、強行酒精檢測引起廣泛討論。
據介紹,在查處酒駕過程中,逃避、阻礙酒精測試的現象普遍存在。除了深圳案例中存在的拒不下車配合接受酒精測試之外,還有看到交警設卡立刻掉頭甚至沖卡、下車后拒不進行酒精測試、當場飲酒或大量飲水擾亂酒精測試。
目前,由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牽頭,清華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起草了一份名為《關于辦理危險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專家版)》,其中對于一些敏感問題給出了相應的應對辦法。
在上述意見中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醉酒駕駛的重大嫌疑,經合理勸說之后仍拒不打開車窗或車門接受體內酒精含量檢測的,可以立即進行刑事立案,并運用技術手段打開車鎖。必要時,可以通過破拆車窗等方式,強制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含量檢測。
就行人違法的法律問題而言,普遍觀點認為,處罰太輕,缺乏威懾力。
“對行人違法的處罰力度和執法力度現在都不到位。”余凌云建議,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對于行人違章的情況,可以視其嚴重程度,在責任劃分中進行考慮。此外,對于行人違章的處罰力度也可以加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從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來說,這條規定只是規定了行人違法要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減輕多少?雙方的責任是怎么配置的?我認為完全可以在地方性的法律中規定。”余凌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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