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由福州市政府正式對外公布。辦法不僅對地鐵的建設提出了要求,還劃定了地鐵保護區的范圍,并對地鐵的安全評估做出了要求。
該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指福州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包括規劃軌道交通、在建軌道交通和運營軌道交通。
地鐵建設不受上方土地所有權限制
辦法指出,軌道交通建設實行“地下優先”原則。軌道交通的地下建設,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限制。
根據辦法,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其上方和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期間,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沿線上方和周邊已有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以及設施的安全。
軌道交通建設影響周邊建(構)筑物或者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人防工程等管線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相關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相關詳細資料。
建設單位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進入沿線建(構)筑物內對建(構)筑物進行監測或鑒定的,應當提前向產權人發出協助通知,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軌道交通建設必須拆除或遷移相關市政公用設施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產權單位協商,有關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可以恢復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復;不能恢復的,應當建設相應的替代設施。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劃定地鐵保護區范圍
該辦法還規定了地鐵保護區的范圍,保護區分為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規劃線路控制保護區的范圍為:以軌道規劃線路中線為基線,每側寬度為60米。
在建和建成的線路,控制保護區范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周邊外側50米內;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出入口、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控制中心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10米內;穿過閩江的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設立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特別保護區的范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邊線外側3米內;出入口、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控制中心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以及車輛段(停車場)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這些活動的,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當制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征得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的同意后,按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在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范圍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設計、施工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于3個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專家參與進行論證。
對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依法處理。
軌道交通建設要進行安全評估
安全是軌道交通運行至關重要的一環。辦法還對軌道交通的建設提出了意見。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在項目初步設計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專項設計。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
發生軌道交通建設安全事故,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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