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為維護道路交通的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經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實施條例并于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問:我過路口時被右前方大客車擋住而無法看到信號燈,等我越線后發現已經是紅燈,請問這種情況是否算違法。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跟在大車后沒看見紅燈不能作為逃避處罰的理由,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保能夠清楚觀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標志、標線、信號情況,避免出現違法行為或追尾交通事故。
問:電子設備拍下機動車違法多久才能在網上顯示?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也就是說,您最晚于十三日后則可在網上查詢。
問:路口直行綠燈亮時,可以在左轉彎待轉區掉頭嗎?
答: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此外,在允許掉頭的地點設有掉頭專用信號燈的,應當在綠燈期間掉頭;未設有掉頭信號燈的,但有相應的標志標明在紅燈或者綠燈期間掉頭的,應當按照標志的指示掉頭;既無掉頭專用信號燈,又無其他標志指示的,掉頭時可不受信號燈限制,但掉頭時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問:三車事故或者三車以上事故,是否可以自行解決?
答:對三車或三車以上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自行解決。例如,三車或三車以上發生的追尾事故,都是由后方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對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情形,由交警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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