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臺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通告中規定,嚴禁將機動車停放在城區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上,禁止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和路邊空地停車,違者將被依法抓拍。機動車有停車需求的,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門統一審批、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場或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
根據濟寧市物價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制定的《關于調整公共停車場自行車、機動車管理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為:小型汽車、三輪農用運輸車每輛次2元,過夜每輛次5元;大型客車、貨車每輛次5元,過夜每輛次10元。
同時,為引導群眾采取合理出行方式,調節城區汽車出行率,減少城區交通壓力,按照“中心城區、長時間停車收費高,外圍區域、短時間停車收費低”的原則,城區實行道路資源有償使用,對城區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差異化停車收費”。
機動車停車場必須驗收
城區包括社會公共停車場、單位自備停車場、社區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場等在內的所有機動車停車場,必須到市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申請驗收。各停車場的標志、標線、進出通道、內部設施、安全防范、報警裝置、管理制度等必須按照要求規范到位,驗收合格的予以辦理《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準停證》?!稒C動車停車場管理準停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申領《停車場準停證》和手續不齊全的停車場將被依法取締。
其中,政府投資的社會公共停車場由市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單位停車場、社區停車場等自備停車場,在辦理《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準停證》后,由所屬單位或物業部門按照《濟寧市城區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和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有關規定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的監管。
另外,按照城區停車需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勘驗論證后,統一劃定、設置、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在道路上安裝和施劃標志、標線。
鼓勵自備停車場對外開放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我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凡經營機動車停車場的,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批準,并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停車場的性質、類型制定收費標準,未經批準和登記的一律不得收費。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自備停車場,在辦齊有關手續后向社會有償開放使用。
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大型貨車和裝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禁止在城區各類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
此外,現有大型建筑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補建或與其他單位聯合建設停車場;按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未經批準,禁止擅自改變使用用途;對擅自設立停車場或停車場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行為,市民可及時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市物價局投訴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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