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實行,就跨年度的交通違法記分、駕駛證實習期、駕駛人考試等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新舊規定銜接問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進行權威解讀。
——跨年度處理違法行為怎么辦?
針對一些群眾疑惑新年后來不及接受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會按照什么標準處理?
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執行行為發生時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所以“不會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對違法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記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發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記分按照新規定執行。
——跨年度的實習期怎么辦?
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請或增駕取得駕駛證的,才執行123號令有關實習期的管理規定。對之前已取得駕駛證,到2013年1月1日后實習期未結束的,仍執行原實習期管理規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領取得駕駛證且在實習期內的,仍執行原有實習期管理政策;增駕取得駕駛證且未滿一年的,不納入實習期管理。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的違法記分和交通事故,不作為注銷實習準駕車型、延長實習期的依據,不作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參加審驗的依據。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記分、事故和審驗記錄,才作為延長實習期、降級的依據。
——跨年度的駕考怎么辦?
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準進行考試,之前已考試合格的成績(包括科目二樁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預約的考試次數不計算。
同時,2013年1月1日起,核發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對2013年1月1日前已核發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仍然有效的,本著從寬原則,有效期由二年調整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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