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實施以來,海南省公安交警按照相關要求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嚴格執行記分管理,有效地減少了駕駛員的交通違法,通行秩序明顯好轉。為進一步加強記分管理,日前,省交警總隊就相關處理程序規定進行明確。
對非現場查處且應當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要求交通違法行為人本人前來處理,并提供本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違法處罰完成后,復印件應當存檔;交通違法行為人本人不能前來接受處理,委托他人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填寫自述材料,通過查詢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郵寄的交通違法處理通知書,確認機動車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信息系本人駕駛所為,并將代辦委托書、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自述材料交給代辦人,可以由代辦人處理,代辦人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復印件,違法處罰完成后,所有復印件、委托書、自述材料應當存檔;機動車有多起非現場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且交通違法行為系多人駕駛該機動車造成的,每個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分別按照上述規定接受由自己駕駛該機動車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記分。
海南省交警總隊明確,全省各違法處理窗口民警在處理交通違法時,都要先核對駕駛員和違法信息,避免交通違法行為人使用變造、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或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處理交通違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證據確定交通違法駕駛人的,可以不填寫自述材料。
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自述材料應當載明其駕駛的機動車牌號、車型、駕駛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地點和時間等,并由交通違法行為人簽名。有多起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處理表格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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