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廳關于印發《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话l[2007]3號)
各市(州)交通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按照交通部及省政府關于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理順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設程序,使其健康、協調、有序發展,為交通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特制訂《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吉林省交通廳??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信息化建設管理,規范交通信息化建設程序,積極推進交通信息化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吉林省信息化建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交通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信息化建設是指由財政資金、交通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投資以及交通行業籌融資的交通信息基礎設施、交通業務應用及交通信息化保障體系建設。
交通信息基礎設施由交通信息網絡、交通數據交換平臺等構成。
交通業務應用由利用信息技術處理的各類交通業務應用系統構成。
交通信息化保障體系由交通信息化標準體系、法律法規體系、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管理體系和運行維護體系等構成。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不包括日常的硬件設備更換及添置。
第三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范圍包括省交通廳(含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市(州)交通局(含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縣(市)交通局(含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交通信息化項目建設納入交通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各部門的原有職能和審批程序不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化領導小組)是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設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芈鋵崌液褪≌P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ǘ┲朴喨〗煌ㄐ畔⒒ぷ鞯姆结槨⒄吆陀嘘P文件;
(三)審定全省交通信息化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包括全省交通信息基礎設施、交通信息技術、交通重大信息工程項目、交通信息資源開發及人才培養等)以及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
?。ㄋ模┙鉀Q我省交通系統大、中型計算機網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科技教育處,是信息化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簡稱廳信息中心)負責處理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方針政策、制定實施細則和貫徹意見;
?。ǘ┴撠熑〗煌ㄐ畔⒒巹澋木幹?,組織、協調和落實全省交通信息化規劃的實施工作;
?。ㄈ┴撠熑〗煌ㄐ袠I內信息資源使用的協調、整合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硬件、軟件)共享,避免重復投資造成資金浪費;
?。ㄋ模┴撠熑〗煌ㄐ畔⒒ㄔO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計劃、立項、組織實施和經費使用中涉及技術方面的工作;
?。ㄎ澹┙M織研究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設中涉及的關鍵技術,協調制訂有關共性的技術和應用的標準;
?。┴撠熑〗煌ㄏ到y基礎性和重大綜合類信息項目建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工作;
?。ㄆ撸┩瓿深I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七條 各單位要在省交通信息化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全省交通信息化規劃的指導下,加強自身交通信息化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交通信息化建設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及行業管轄范圍內交通信息化建設的統籌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信息化規劃,立項階段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設計)等。
第九條 交通信息化規劃主要內容有:規劃的依據與實際需求;信息化發展方針與目標;信息化重點建設項目與資金估算;建設的基本方式與保障措施。規劃必須根據交通發展的需要、資金的可能和技術進步的實際及時補充、調整。
全省各市(州)交通信息化規劃,須報省交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縣(市)交通信息化規劃和市(州)級交通行業信息化規劃等,報市(州)交通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建設單位根據交通信息化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尚行匝芯繄蟾娅@批準的項目,列入《信息化建設項目儲備庫》,《信息化建設項目儲備庫》由廳信息中心建立、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設計)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審查后報廳批復。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各項前期工作,廳資金補助的,報廳審批,非廳補助的報廳備案。
單項合同價300萬元或其中軟件投資1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100萬元)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單項合同價300萬元或其中軟件投資100萬元以下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項目,編制項目建議書暨可行性研究報告;
單項合同價30萬元以下項目,編制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 全省性重大交通信息化項目以及單項合同價100萬元以上或項目中軟件開發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確定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三條 交通工程基建項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設內容的,仍按原交通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審批,廳信息中心參加審查。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中的項目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
項目概算超過投資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過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重新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四章 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交通廳信息化建設項目、廳補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編制程序:
項目建設單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廳信息中心報送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議計劃。列入建議計劃的項目必須從《信息化建設項目儲備庫》中選擇安排。
廳信息中心會同廳計劃處、廳財務處等相關部門,依據全省交通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交通信息化規劃的總體要求及財力可能,根據建設需要、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綜合平衡,于每年度十月上旬編制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議計劃,由省交通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核后,上報分管領導審定,最終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六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計劃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追加投資的,必須按照項目計劃報批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顚S?,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原則。項目支出預算按照交通部及我省相關規定及辦法申請、編報,由廳信息中心會同廳造價站審核。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必須嚴格遵循國家、交通行業信息化標準。
第十九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吉林省交通信息化規劃,必須嚴格按照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嚴格按下達計劃建設內容控制預算。
第二十一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變更的,須按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投標,項目設計、監理、實施的招投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廳信息化建設項目(含廳直單位)和廳補助資金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其招標文件必須經廳相關部門審核,同時由廳信息中心對其中技術文件進行審核并備案后,方可進行招投標。非廳補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文件由本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非廳補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軟件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需報廳信息中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全省性單項合同價100萬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信息化項目要實行項目監理制,其它項目也應逐步推行項目監理制。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安全保密方案,報同級保密部門批準。
安全與保密系統建設必須采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產品。需通過安全測評認證的信息化項目,未經國家認定的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機構認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建成運行后一年為缺陷責任期,建設單位保留施工單位一定數額的工程保證金,缺陷責任期滿無異議后給付。對公開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在系統試運行三個月后,由廳信息中心委托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測試,在測試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對非招投標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測試、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驗收時,應提交項目合同、用戶使用報告(或是運行用戶總結報告)、系統用戶使用手冊、系統維護手冊、竣工報告、財務決算報告等技術文檔和商務文檔。
第二十九條 涉及安全保密的項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廳辦公室和廳信息中心會同保密部門組織驗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硬件和軟件資產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有關交通信息化的所有自建、引進建設項目在招標、簽訂合同、鑒定驗收、推廣等環節中,都必須提出知識產權的擁有范圍與形式,并提供體現知識產權的源代碼、可發布產品、技術規范與標準等。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檔案法和有關科技檔案的管理要求加強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確保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成果(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應用系統、數據庫等)必須報廳信息中心備案。
第三十四條 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并投入運行半年后,項目建設單位信息化職能部門應當組織對項目成果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廳信息中心。進行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系統設計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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