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01年8月,市政府頒布了《辦法》,主要對架空線的規劃控制、入地規劃、同步入地建設、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自同年11月實施以來,為有效規范架空線的管理、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近年來本市城市建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和對城市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本市架空線管理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為:(一)原《辦法》對“新建架空線”這一管理對象的具體范圍未作進一步明確,使得對于在已有架空線桿架上增設線纜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控制管理手段;(二)相關管理部門對于本市架空線的基本情況缺乏全面掌握,不僅給架空線入地工作帶來難度,也使得后繼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實施缺乏必要的客觀參考依據;(三)架空線設置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設置不規范現象時有出現,視覺污染嚴重。
因此,為更好地規范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契合本市“十一五”規劃的要求,改善城市市容環境以迎接“世博會”的舉辦,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原《辦法》作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
二、新《辦法》主要修改、增加了哪些內容?
新《辦法》在《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原《辦法》的基礎上,對架空線管理規范作了細化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規定了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的管理要求;
2、調整了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程序;
3、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對維修更新架空線的監管職責;
4、明確了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設置技術標準要求;
5、建立了架空線備案制度。
三、新《辦法》對架設架空線的控制管理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架設架空線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同時設置架空線桿架和線纜;二是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線纜。由于原《辦法》沒有明確“新建架空線”具體是指何種架設情形,使得實踐管理工作中將新建架空線理解為僅指“同時設置架空線桿架和線纜”這一類情形,而“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線纜”這一類亦屬于“新建架空線”的情形則處于管理空白狀態,導致實踐中任意增設線纜的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為此,新《辦法》有針對性地明確了控制規范要求:一方面,對于同時設置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行為,新《辦法》沒有改變既有的管理要求,只是在表述上作了進一步明確,即規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不得新設置架空線及其桿架,在上述范圍外新設置架空線及其桿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對于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的行為,新《辦法》從行政管理的原則以及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出發,明確規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不得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并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類增設架空線的行為進行管理。
此外,為防止一些架空線權屬單位假借架空線維修更新之名擅自在已有桿架上增設架空線,新《辦法》明確規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的架空線如需維修更新的,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市管線監察機構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并由被告知部門在架空線作業時派員進行實地核查。
四、新《辦法》對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程序作了哪些調整?
城市道路在進行擴建、改建、大修工程時,沿線的架空線需要隨之同步入地。由此,如何確保城市道路工程項目與相關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實現有序聯動,順利推進架空線入地工作的開展,成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面臨的實際問題。
為此,新《辦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對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程序作了進一步優化:一是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應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設計劃確定后,同時通知架空線權屬單位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便于建設單位先期做好必要的協調準備工作;二是由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會同架空線權屬單位制定架空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保證方案的順利實施;三是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同步入地施工方案發生的爭議予以協調,避免相關單位推委扯皮,防止有關爭議久拖不決。
五、如何遏制架空線及其桿架設置不規范的現象?
部分架空線權屬單位在設置架空線及其桿架時,不遵守相關技術標準,亂拉線、亂掛線圈,架設隨意性大,產生嚴重的城市空間環境“黑色污染”,而相關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處罰依據。為此,新《辦法》明確規定,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設置技術標準,以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潔。如不符合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六、架空線的備案應當如何進行?
目前,本市架空線基礎資料較為缺乏,不僅使相關管理部門缺少了一種快速鑒別違規架空線的手段,增加了架空線入地難度,也不利于今后更為科學地制訂相關管理措施。為此,新《辦法》建立了架空線備案管理制度,以保證管理部門完整、準確地掌握架空線的基礎數據資料,提升架空線管理工作效率。
考慮到本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新《辦法》首先對信息傳輸架空線作了專門規定,要求信息傳輸架空線的權屬單位(主要包括電信、聯通、有線電視、網通等)將架空線資料報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然后由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將備案資料匯總后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門。如此,既簡化了權屬單位報備案的手續,避免了兩頭備案,又利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實現資料的快捷傳遞。其次,對于其他架空線的權屬單位,新《辦法》則要求將相應的架空線資料直接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新《辦法》還對應當予以備案的架空線資料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架空線名稱、路由、規格、數量,桿架數量,相關設施的規格、數量以及架空線空間布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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