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市城市路橋收費管理中心介紹,東湖通道起于二環線水東段主線高架橋(紅廟立交),止于喻家湖路(喻家山北路路口)
不過,市民若要享受便捷必須繳納“過湖費”。對此,武漢市城市路橋收費管理中心給出的理由是,東湖通道項目總投資為78.38億元,其中東湖隧道段總投資約為63億元,該項目采用BT方式建設,由中建三局投資建設,建成后由武漢地產集團及武漢光谷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代表武漢市政府回購,全部回購資金均由國內銀行貸款解決,并列入武漢市地方政府債務。東湖隧道段將收費通行,所收取的費用納入市財政統一管理,用于還貸。
有網民對“過湖費”提出質疑,究竟東湖隧道要收多少年通行費?計劃總額收多少?但官方均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
事實上,公眾對于武漢路橋隧不停車按次收費(下稱“ETC收費”)的爭議由來已久。2011年7月1日,武漢正式實施ETC收費后,當地媒體曾做過一個關于“你是否贊同武漢采取ETC征收車輛通行費”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385人表示贊同,9508人表示不贊同,137人表示無所謂。
爭議聲沒有阻礙ETC收費的實施計劃,當地政府還因“ETC欠費車輛不斷增多,欠繳金額持續增長,且外籍車通行費征收受國家政策影響發生了重大變化”等情況,于去年8月1日修改了《武漢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該市ETC收費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法治保障。
《辦法》規定,征信機構應當將機動車所有人繳納通行費的情況,依法納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統,并將原1000元的罰款限額提升至5000元。
但有憲法專家直言,《辦法》于法無據,涉嫌違反上位法。
據分析,《辦法》制定的依據是1996年出臺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19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費的范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根據《立法法》規定,《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是上位法,武漢市的收費辦法屬于地方政府規章,是下位法,而《條例》第19條屬于行政許可條款。行政許可法規定,政府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條款,且僅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沒有明確較大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所制定的規章有無權力設定行政許可。
盡管爭議聲此起彼伏,但《辦法》依舊正式實施,2011年7月以后建成的多座新過江通道依然納入到ETC收費范圍。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武漢市城市路橋收費管理中心官網上查閱發現,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該市共征收車輛通行費328182萬元,其中用于支付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建設貸款利息221525萬元。
而早在2011年,武漢城投公司有關負責人曾向本報記者透露,當時,武漢市收費路橋隧貸款總額已高達100多億元,每年僅利息就有10多個億。這意味著目前每年征收的車輛通行費連還銀行利息都不夠,加上每年都在上馬新的路橋隧項目,建成后均將納入ETC收費范圍,如此往復,難以估計何時能夠取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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