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客運行業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管理辦法》意見征求公告
2017-03-13 09:31:01 來源:中國智能交通責任編輯:
摘要:3月7日,深圳市交委發布《深圳市客運企業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3月7日,深圳市交委發布《深圳市客運企業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文如下:
為規范我市客運車輛(含道路旅客運輸、公共汽電車、巡游出租汽車)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強化客運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責任和客運企業的安全監控主體責任,發揮客運車輛動態安全監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預防作用,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的管理辦法》、《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對《市交通運輸委關于印發<深圳市客運企業衛星定位應用與考核辦法>的通知》(深交規〔2015〕4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深圳市客運企業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擬以我委名義作為規范性文件發布實施。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的,請于7日內向我委反饋。
聯系人:黃嘉琳 聯系電話:0755-83168967
附:深圳市客運企業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客運行業營運車輛運行管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營運車輛運行監測精細化水平,規范企業和車輛運行行為,推動行業安全、平穩、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的管理辦法》等法規、條例及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客運企業”是指負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出租小汽車運營管理,將車輛衛星定位信息傳送到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業衛星定位綜合應用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的運輸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客運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含道路班車、包車客運)、出租小汽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衛星定位運營商”是指負責客運企業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提供相關信息服務,按照規定將車輛衛星定位信息傳送到市平臺的衛星定位運營服務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衛星定位應用”是指依托市平臺對客運車輛違規事件的動態監測。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衛星定位違規事件”是指市平臺監測并記錄的車輛超速和衛星定位掉線等情況。
第七條 深圳市綜合交通運行指揮中心(以下簡稱“運行指揮中心”)負責統籌全市客運企業衛星定位應用與考核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客運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客運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客運企業衛星定位應用與考核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各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各交通局”)負責轄區內道路旅客運輸車輛超速、衛星定位掉線等異常情況監測和日常監管工作。
深圳市智能交通中心(以下簡稱“市智能中心”)負責開發衛星定位監管考核系統,落實衛星定位監控技術保障和信息報送工作。
第八條 客運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落實企業監控系統的監控主體責任。
第九條 通報考核遵循“客觀公正、量化考核、統一排名”的原則,突出可測性、客觀性、簡易性,以市平臺的監測結果為主要依據,以定量考核為主、定性考核為輔,指標設定簡單、規范、可對比、易操作,準確、客觀反映道路運輸企業日常運行情況。
第二章 客運企業衛星定位平臺技術要求
第十條 客運企業需自主選購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相關標準及要求的車載衛星定位終端,保證每輛客運車輛安裝到位,安裝工藝、技術符合行業要求。企業應自建或委托建設企業衛星定位監控平臺(以下簡稱企業平臺),對所屬客運車輛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確保本單位所屬客運車輛衛星定位數據按照相關要求傳輸至市平臺,確保衛星定位數據完整、準確、真實,不得擅自修改數據。
第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確保車載衛星定位終端實時在線,每輛車每天偶發掉線(即連續未上傳衛星定位數據大于30分鐘,以市平臺的統計數據為準)次數不得超過一次。
第十三條 客運企業對于因車輛維修、維護、暫停運營等原因無法正常上傳衛星定位數據的,應提前通過企業平臺上報市平臺備案,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車輛報備掉線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一)長途班車暫停營運報備的,需同時提供車輛線路牌復印件、始發車站停班證明;
(二)因車輛、衛星定位終端、企業平臺及網絡的維修原因暫停營運報備的,需在維修結束后3日內提供維修單據。如跨月的,市智能中心可先行處理,維修單據仍要補交。
對于企業平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電力部門供電、電信運營商網絡問題等)未能正常上傳衛星定位數據的,應于事件發生后3日內書面向市智能中心報備,詳細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企業平臺和車載衛星定位終端月故障率不高于3%(故障率=市智能中心已核實的故障總數/企業車輛總數;35輛營運車輛以內的企業,月故障總數不得超過1車次)。
第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按照下列間隔時間要求上傳數據:
(一)道路旅客運輸車輛
1.車輛在車輛啟動狀態(車輛ACC為ON狀態)下,上傳衛星定位數據時間間隔不大于60秒;
2.車輛在進入我市行政區域外其他客運場站時,需將車輛ACC狀態變化數據,通過企業平臺上傳至市平臺;
3.道路客運企業平臺應確保ACC狀態上傳的準確性;
4.車輛ACC為OFF狀態180天以上的,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出租小汽車客運車輛
1.出租小汽車上傳衛星定位數據間隔不大于15秒;
2.出租小汽車除需實時上傳衛星定位數據外,營運數據原則上也需實時上傳。由于網絡、服務器故障等技術原因,營運數據未實時上傳的,需在3日內補傳完畢。上傳的衛星定位數據須保證完整、準確。
第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向市智能中心提供本企業平臺只讀權限的賬號,企業平臺應保留至少半年的衛星定位原始數據,以備在出現異常情況時進行核查。
第三章 客運車輛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應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落實企業平臺的專職管理部門、人員及其崗位職責,確保企業平臺的正常運行;建立健全企業平臺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企業平臺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建立健全監控工作制度、信息發送制度、監控數據處理制度、應急處理制度、車載衛星定位終端安裝維護制度、車輛衛星定位監控數據統計制度等。
第十八條 客運企業平臺應當根據不同車輛、不同線路、不同區域對單車進行限速、電子圍欄、休息點等詳細設定,可以采用語音自動提示功能或者提醒方式實現,并按以下要求對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越規定線路或者區域經營、夜間行駛等運營行為實施嚴格監管。
(一)車輛行駛速度監控。車輛行駛的最高顯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實際行駛路段最高限速標識執行;當車速超過設定最高限速并持續超過1分鐘的,企業應立即通知駕駛員予以糾正,處理結果應記錄在案備查。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
(二)疲勞駕駛監控。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連續駕車超過 4 小時(夜間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20 分鐘以上或者未停車更換駕駛員駕駛的,同一駕駛員24 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 小時的,應采取措施通知駕駛員強制停車休息。
(三)超越規定路線(區域)經營監控。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超越規定運行區域范圍或者進入禁行區域范圍,應采取措施通知駕駛員予以糾正,處理結果應記錄在案備查。
(四)夜間行駛車輛監控。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段行駛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應當加強監控行駛速度和防止疲勞駕駛,每30分鐘應進行一次安全提示,對途中停車30分鐘以上的車輛應當查明停車原因,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未停車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通知駕駛員強制停車休息;道路旅客運輸車輛該時段嚴禁在三級以下公路行駛。道路客運車輛(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點至5點時段應當停止運行(實施接駁運輸試點的企業除外),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指令駕駛員糾正。
(五)對運行中不在線的車輛,企業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證車輛上線。
第十九條 客運企業需根據行業管理需要,每月至少1次檢查車輛衛星定位終端設備運行狀態,并保留檢查結果記錄。
第二十條 客運企業應即時執行市平臺的有關監管指令并做好記錄,及時報告企業有關領導,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將有關指令向車載衛星定位終端發送;指令處理結果應在半個小時內上報市平臺。企業平臺向車載衛星定位終端發送信息要規范、簡潔、明確,嚴禁發送與監控管理無關的信息,嚴禁利用企業監控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嚴禁發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違規車輛的通報情況進行整改,并及時書面匯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營運駕駛員教育。營運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嚴謹車輛發生超速等違章行為,不得故意損壞車載終端、屏蔽衛星定位信號,逃避監控。
第二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網上服務平臺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委建立深圳市交通運輸管理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網上服務平臺”)。各客運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時簽收并反饋。
1.客運企業對網上服務平臺發送的車輛違規事件的簽收時間間隔應不超過12小時。
2.客運企業應對所有違規事件進行反饋,反饋類型分為“確認”、“申請核查”。其中,對超速事件描述存在異議的,需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申請核查并附上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智能中心安排人員進行核查;對掉線事件描述存在異議的,需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申請核查,必要時可會同衛星定位營運商技術人員前往交委智能中心申請核查。如超出時間未簽收,系統將默認為事件確認,市智能中心不再受理核查申請。如遇節假日,申請核查時間可順延(下同)。
(二)明確衛星定位事件聯系人。
對車輛存在超速、掉線、超范圍經營等違規行為的,系統將實時發送短信至企業衛星定位事件聯系人手機及郵箱。各單位須明確衛星定位事件聯系人(可多人),并及時填入系統“事件通知聯系人管理”中。事件聯系人須認真履行職責,在收到系統違規短信后,按時限要求登錄系統做簽收、反饋等進一步處理。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營運車輛違規規則:
(一)市平臺認定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超速,指持續60秒、時速在100公里/小時及以上。
(二)市平臺認定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速,指時速在120公里/小時及以上。
(三)市平臺認定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掉線,指連續30分鐘市衛星定位平臺未收到衛星定位數據。
(四)市平臺認定的出租小汽車超速,指持續60秒、時速在120公里/小時及以上。
(五)市平臺認定的出租小汽車掉線,指連續30分鐘市衛星定位平臺未收到衛星定位數據。
第二十六條 市智能中心成立衛星定位專門工作小組,切實落實衛星定位監控技術保障和信息報送工作,確保衛星定位數據的統一性、準確性及有效性。
負責建設和維護市平臺,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與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實時數據共享。
負責監督、指導及核查企業平臺上報衛星定位數據情況,對企業平臺上報的車輛ACC狀態數據的現象進行定期核查。定期對ACC為OFF狀態超過30日的車輛及其企業名單抄報各交通運輸局現場核實,同時抄報客運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市智能中心指定專人對企業在網上服務平臺申請數據核查(或書面)進行數據核查,并于3日內將核查結果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對企業進行反饋。
第二十八條 市智能中心每月5日前對上一個月衛星定位信號漂移引起的超速、掉線異常等情況匯總,報客運交通管理局,并確保每月5日后,不再對市平臺及網上服務平臺中有關上一個月及之前的數據做任何修改,以確保數據一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能中心向客運管理局通報,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停辦相應車輛的運政業務:
(一)未按要求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的;
(二)衛星定位數據未正常上傳市平臺,且未報備的;
(三)弄虛作假,延報、瞞報、篡改數據的;
(四)企業平臺出現異常狀態,并經智能中心告知后10日內未解決的。
第三十條 客運管理局建立安全監管月度通報考核制度,根據網上服務平臺提供的數據,每月對客運企業、客運車輛的違規情況進行通報,納入通報考核。
第三十一條 客運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將市智能中心提供的上一個月衛星定位數據漂移、掉線異常等情況匯總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客運管理局對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車輛及企業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見。
第三十三條 各交通局負責通過市平臺、網上服務平臺,對轄區內客運車輛的監控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定期抽查轄區內各客運企業監控平臺的在線監控情況和重點車輛在線率、超速等違規通行等情況;對抽查到有違規的企業或車輛,應當采取措施通知企業予以糾正;做好監控抽查和處理記錄。
第三十四條 各交通局跟蹤、督促企業落實對被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客運管理局通報企業及車輛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各交通局對市智能中心抄報的ACC為OFF狀態超過30日的車輛及其企業,進行核查;發現弄虛作假、篡改數據的,按相關規定追究企業責任,并停辦相應車輛的運政業務,同時抄報客運管理局。
第三十六條 企業平臺未按照規定上傳數據、存在安全隱患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納入通報考核;并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因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越規定路線或區域經營、夜間行駛、衛星定位超時掉線未報備,被通報累計2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以辦理次年春運證;
因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越規定路線或區域經營、夜間行駛、衛星定位超時掉線未報備等情形,被通報累計3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以辦理次年全年度加班證;
出租小汽車企業因超速行駛、衛星定位超時掉線未報備等情形被通報批評的,納入年度量化考評。
第三十八條 客運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企業平臺及市平臺對車輛運行狀況進行有效監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出現車載衛星定位信號損壞、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隱患,營運駕駛員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號起實施,同時廢止深交規〔2013〕1號文件。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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