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紐約時報》網絡版14日刊文,討論了無人駕駛汽車相關的立法問題。文章指出,在自動駕駛技術日臻成熟的今天,如何界定與這種新技術相關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了當務之急。
《紐約時報》網絡版14日刊文,討論了無人駕駛汽車相關的立法問題。文章指出,在自動駕駛技術日臻成熟的今天,如何界定與這種新技術相關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了當務之急。
以下是《紐約時報》“當無人駕駛汽車闖過紅燈”一文節選:
毋庸置疑,無人駕駛汽車技術幾乎已經成熟到適合大眾使用了。谷歌13日在山景市招徠記者,準備公開展示自己的汽車產品。寶馬、豐田等汽車制造商也在準備出售可以自行開動的汽車。
不過,對于無人駕駛汽車來說,一個更大的問題來自法律方面:當事情出了岔子,應該由誰來負法律責任?
按理說,無人駕駛汽車應當比普通汽車安全得多,因為它不會犯人類會犯的錯誤。然而這似乎不足以避免交通事故。如果無人駕駛汽車撞死某人,事情該怎么辦?或者以不那么嚴重的事情為例,如果無人駕駛汽車沒注意到禁止泊車標志;如果谷歌地圖導航錯誤,將無人駕駛汽車逆行在單行線上,那么應該由誰來付罰單呢?
隨著機器人逐漸成為主流應用,立法者必須弄清楚如何管理機器,以及如何讓軟件負起責任。在美國,只有四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針對無人駕駛汽車規定了法律,有些地方只是允許制造商測試汽車,并沒有人為可能發生的所有法律問題做好準備。
但律師、學者以及汽車設計者表示,所有這些問題都不太可能阻止無人駕駛汽車上路。理由是目前的責任法已經給出了一些規范。比法律更大的阻礙其實可能是大眾自己對機器人的本能恐懼。
事情可能會是這樣。在收到罰單后,大概會由車主來繳納罰款,即便違法的是汽車而不是車主。
在更嚴重的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中,雖然涉事多方可能會互相起訴,但最終要由谷歌、寶馬這樣的汽車制造商來負責,至少要負民事賠償上的責任。
制造商應為有缺陷的產品負責,這被稱之為產品責任法。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教授兼布魯金斯學會會員約翰·維沃瑟諾(JohnVillasenor)在上月一篇談及無人駕駛汽車立法指導原則的文章中寫道,這種法律會與新技術相適應。
維沃瑟諾寫道,在產品售出之后,生產商發現問題的責任就不那么明確了,例如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了一次有缺陷的軟件升級。但這里有法律判例,特別是有針對汽車的法律判例,關注近期汽車頻繁召回新聞的人都明白這一點。
“我經常開玩笑說,以后這里面的大輸家會是辯護律師,”這位教授說到。
維沃瑟諾表示,保險公司也可以從中受益,甚至會為使用無人駕駛汽車的用戶提供獎勵。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研究機器人法律的萊恩·卡洛(RyanCalo)預測,無故障車保險會再度出現。按照這個險種的規定,不管過失在誰,都由承保人負責賠償事宜。
刑事處罰就是另一回事了。原因很簡單,機器人是不能被控犯罪的。
卡洛表示:“刑法要追究犯罪意圖,這是種特定的精神狀態——看這個人是不是有意。如果沒有人駕駛汽車,這就很難判斷。”
在重大事故首次發生時,更頭疼的可能是汽車生產商的公關部,而不是律師。
斯坦福大學自動化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員布萊恩特·沃克·史密斯(BryantWalkerSmith)指出:“讓人們恐懼的是‘機器殺掉了孩子’這樣一個頭條,而不是每年3萬人死于車禍這樣一個數字。這是對機器人的恐懼。更嚇人的則是一件機器失靈,從人那里奪走了控制權。在豐田汽車意外加速的事情中我們已經見識到了這一點,當事人會告訴你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是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不過,機器人汽車并不比其他新技術更嚇人。皮尤調查中心的數據顯示,近半數美國人表示可以接受無人駕駛汽車。和無人機、可植入芯片相比,無人駕駛汽車的受歡迎程度要高得多。
所以,關于無人駕駛汽車的最大問題還是:我們什么時候能坐上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