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轎車進入家庭已成為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必然趨勢。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決定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實行公安交警部門與交通運管部門“考培分離、并行監管”的管理模式,交通運管部門根據教學大綱對駕駛員培訓的過程實行學時制管理,公安交警部門則對駕駛員的報考、考試、發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截止目前,法律法規已明確提出駕駛員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學時制管理的行業監管要求,特別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2號令,簡稱“2號令”)、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教學大綱》(交通部交公路發(2004)778號)等幾部法規的相繼完善,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必要的法規依據,教練員帶教與學員學駕必須符合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時要求方可向公安交警部門進行報考。
“2號令”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教練員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均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2號令”明確提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并按照學時合理收費”,其第四十七條規定,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此外,各省市自治區也均已發布了各自地區的《道路運輸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有關駕駛員培訓的相關規定與通知,有些更進一步提出了駕培行業學時管理的具體要求。例如,《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辦發〔2007〕11號),第二條中規定,對駕校教學活動和培訓質量實施監控,充分發揮“駕駛員培訓指紋IC卡信息管理系統”在培訓中的技術保障作用,對駕校培訓記錄、結業證書等嚴格監管,防止和查處駕校弄虛作假行為,保證駕校培訓工作的質量,切實加強和改善管理。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運用信息化手段保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第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單位應當在核準的注冊地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學時制培訓,建立教學日志、學員檔案,向培訓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應當按規定使用標識、號牌和攜帶車輛營運證,安裝和使用培訓計時管理系統,在規定的教練場地內培訓。
2012年以來,公安部、交通部聯合印發公通字〔2012〕5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鼓勵大中型客貨教練車安裝應用衛星定位系統。計時管理系統要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培訓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停其培訓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其考試申請。”該文件的印發,進一步明確了公安與交通管理部門監管駕培行業的職責,促進各地駕培平臺建設的全面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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